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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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形态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提示1】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行为形态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区分关键在于是否欠税在先)。

【提示2】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与逃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该将其作为逃税罪的共犯来论处。

2. 立案追溯标准——纳税人

(1)起刑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累犯”: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立案前改正

①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②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 立案追溯标准——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