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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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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