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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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条件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第1次催告);

(3)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执行主体

“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3.实施要求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第2次催告);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代履行的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立即代履行

(1)实施条件: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

(2)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无需催告

(3)事后程序: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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