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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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二)程序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三)时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