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
(1)执行根据 | 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
(2)强拆条件 | 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②行政机关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 |
③当事人逾期未拆除 | |
(3)执行机关 |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一般为政府) |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执行罚)
事项 | 具体规定 |
(1)适用条件 |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
(2)加处标准 |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 |
(3)告知义务 | 加处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
因故意不告知、追求罚款与滞纳金收益,而使当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应以程序违法为由认定无效。 | |
(4)加处的限制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5)直接执行 |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能够实现目的,则不再需要采取直接执行的措施 |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 ①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拍卖的特殊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
(1)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2) | 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 |
(3) | 行政机关已经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
(4) | 执行方式只能是拍卖 |
2.划拨存款、汇款
(1)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2)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3)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