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二)程序
(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2)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对金融机构的要求
①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②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③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