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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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1)免税车辆改制的情形,主要有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计划的免税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免税车辆。免税车辆因改制后车型、用途或者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应由改制车辆的使用者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前补缴车辆购置税。

(2)免税车辆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税价格征税。

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教材公式过时)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按10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因此上述公式可简化成: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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