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1)免税车辆改制的情形,主要有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计划的免税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免税车辆。免税车辆因改制后车型、用途或者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应由改制车辆的使用者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前补缴车辆购置税。
(2)免税车辆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税价格征税。
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按10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因此上述公式可简化成: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税率
老政策,2015年2月有新政策
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税。具体规定是: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列入《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新增)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