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征收范围单一;
征收环节单一;
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价外征收,不转嫁税负。
考点2: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掌握)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
应税行为包括:1.购买使用行为;2.进口使用行为;3.受赠使用行为;4.自产自用行为;5.获奖使用行为;6.其他使用行为。
关键词:取得(不论何种渠道)、自用。
【提示】
车辆购置税征税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应税车辆的购置或自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
考点3:应税车辆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提示1】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提示2】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大于消费税征税车辆的范围。
行为 | 增值税 | 消费税 | 车购税 |
自产、进口小汽车(含中轻型商务车)用于销售、捐赠、投资、偿债 | √ | √ | |
自产、进口大卡车、大货车用于销售、捐赠、投资、偿债 | √ | ||
自产、进口小汽车(含中轻型商务车)自用 | √ | √ | √ |
自产、进口卡车、货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自用 | √ | √ | |
购置、受赠、获奖、接受投资小汽车、卡车、货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车辆自用 | √ |
考点4: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对纳税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新增)
考点5: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车购税计税依据中的包含因素和不包含因素
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 不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
(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 (3)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 | (1)支付的控购费 (2)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 |
【提示】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
(1)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
(2)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并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不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考点6: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相关链接】这里所谓进口自用车辆,指的是纳税人报关进口车辆并自用,不是指购买别的单位进口的车辆。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用以下公式计算: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注意】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客车,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考点7:其他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注意】最低计税价格、有效证明价格与核定价格的运用。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运用规律】1.无价找价;2.低价找限;3.特事依据。
最低计税价格的运用:
【无价找价】2015年2月1日前,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5年2月1日起,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教材未收录)
【低价找限】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最低计税价格的使用是有条件的:纳税人购买或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首先应分别按前述规定的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当申报的计税价格偏低,又提不出正常理由的,应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进价×(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特事依据】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重要)
【提示】此政策只适用于已交过车辆购置税的已税车辆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情况;
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的车辆。
2.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