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相关链接】资源税有着“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计税规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着“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计税规则。
2.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考点2:资源税的税目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共七个税目。
征税范围 | 具体规定 | |||
包括的范围 | 不包括的范围 | |||
矿产品 | 原油 | 天然原油 | 人造石油 | |
天然气 | 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 ||
煤炭 | 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他煤炭制品 |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 ||
黑色金属矿原矿 | 铁、锰、铬矿石等 |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 ||
有色金属矿原矿 | 含稀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
盐 | 固体盐 | 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 ||
液体盐 | 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
【特别提示】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对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将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但非自采的外购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重复征收资源税。因此,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自采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行为 | 是否计算缴纳资源税 |
自采原煤销售 | 是 |
自采未税原煤加工成洗选煤销售 | 是 |
外购已税原煤销售 | 否 |
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成洗选煤销售 | 否 |
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在计算抽采煤层气增值税“先征”环节时使用13%的税率。
考点3: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岩金矿的计税
伴生矿——同一矿床内主产品和副产品元素成分混杂——同床同目
伴采矿——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伴采非主产品——同区异目
伴选矿——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同批另类
岩金矿——原矿已交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尾矿再利用——分别核算、堆放,已税尾矿不重征
考点4: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七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采用比例税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除稀土、钨、钼外)、盐采用定额税率。
【提示】
(1)注意采用比例税率计税的资源项目:
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税率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②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③自2015年5月1日起,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其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提示】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