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计算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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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从价定率计算资源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P262)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4.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按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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