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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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不计税,以加工费和辅料金额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印花税。

4.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签订时先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贴印花。

5.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1)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2)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3)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4)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6.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7.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8.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提示】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税贴花。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9.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第十一章: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