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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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规范

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以积极方式出具的鉴证结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b.税务师已按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c.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以积极方式出具的鉴证结论——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b.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c.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

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