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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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知识点

  1.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管辖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调解协议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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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

1.证据种类

(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

2.举证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特殊规定

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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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案件】

小额案件,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数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定金钱数额的金钱给付案件。

《民事诉讼法》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解释】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小额案件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对小额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

审理特点:

(1)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

(2)答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

(5)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