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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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知识点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联系来确定的管辖。

原则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例外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如,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P388)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不排除一般地域管辖”

【举例】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对于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只限于合同案件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解释】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

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解释】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而言;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角度而言。

共同管辖: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对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首先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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