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概念和范围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种。
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学理解释,即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这些解释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及立法活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刑法》基于属地主义原则,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基于属人主义原则,规定了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刑法》。
《刑法》基于保护主义原则,规定了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基于普遍主义原则,还规定了普遍管辖权: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大原则 | 基本含义 | |
1 | 罪刑法定原则 | 什么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惩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
2 |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任何人犯罪都应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
3 | 罪刑相当原则 |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
三、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连续或继续犯罪。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