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1)合伙人
有2个以上合伙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债务清偿
①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
(6)事务执行
①共同执行
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②委托执行
合伙企业也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7)入伙
①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退伙时的责任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非专业服务机构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3.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1)合伙人
①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解释】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