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税依据

浏览量:1192

一、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税款,但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包装物收入的税务处理

消费税计税依据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同前。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3.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税。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要点:

1.核定范围: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三)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增值税、消费税二税二价的特例

(四)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综合题考点)

第三章:消费税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