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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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提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行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50万元>≤50万元
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500万元≥<500万元
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80万元>≤80万元

【提示1】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提示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划分标准。

第四章:税务登记代理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