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浏览量:712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最主要的职权)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客观)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骗税(主观)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提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税务机关的义务

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2.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4.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5.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6.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7.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扶持性减税、免税;困难性减税、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经税务机关核准);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3年内+存款利息);

4.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有根据);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2.依法设立账簿;

3.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提示】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或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保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提示】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5.按税法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税务检查;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1】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的处罚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的处罚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1)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1】扣缴义务人同纳税人处罚一致。

【提示2】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抗税行为及处罚

(1)定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2)处罚: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5.行贿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骗税行为及处罚(出口退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