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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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内容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A、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B、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C、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D、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E、改变产权关系的;F、改变注册资金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A、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B、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C、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D、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A、开立银行账户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D、领购发票E、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F、办理停业、歇业G、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方式:A、自行申报,B、邮寄申报,C、电文方式,D、代理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四、纳税评估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征收局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提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1.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

2.筛选评估对象

3.进行分析和判断

4.发现问题并解决

5.维护更新数据库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

通用分析指标包括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等。

特定分析指标是根据各个具体税种及其相关因素所运用的各种指标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1.纳税评估对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重点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3.重点评估分析对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六)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1.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约谈纳税人: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

3.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4.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作出评估分析报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

(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要对重点税源户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同时,建立纳税评估档案,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税务检查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七、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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