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三、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说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五、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降低有比例限制,提高有审批限制)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考生不用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