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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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有证按证,无证按票,最后核定)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为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购买的船舶,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税源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1)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3)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4)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5)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6)其他相关部门车船涉税信息

四、风险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车船税风险管理,构建车船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车船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五、车船税的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纳税申报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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