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2 应交税费的核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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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目设置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

(二)产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产品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非生产机构、管理部门、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四)包装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或者因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企业除外)

(2)委托方:

①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2.外购(含进口)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抵扣,计入其成本。

外购(含进口)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改变用途的,如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在建工程等,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3.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而换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比照上述(2)执行。

4.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或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在委托加工或外购环节已纳的税款。

5.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六)出口产品的账务处理

1.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出口后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计缴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

(1)属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将此项税金退还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属于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视同一般销售业务处理。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七)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等的账务处理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移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八)上交消费税及退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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