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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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解释】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区分与消费税的委托加工)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注明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定做合同)

(2)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前提条件: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提供辅料,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

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解释】注意计算两点:

(1)税额超过1角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实际结算时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小计算)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征管方便)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强调)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强调)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第四章:印花税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