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税务天堂、税收避难所,是指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通常不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者虽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在避税地,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支付高税负。避税港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港口、岛屿。有时避税港还包括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区等。
按照避税港的概念,世界上大体有四种类型的避税港。
第一种类型的避税港,是指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完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净值税、继承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如开曼群岛、巴哈马、百慕大、瑙鲁、瓦努哈图、格陵兰、索马里、法罗群岛、新喀里多尼亚岛、圣皮埃尔岛、密光隆岛、特克斯和凯克斯群岛等地。
第二种类型的避税港,是指那些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并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营业活动提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如中国澳门地区、巴巴多斯、新加坡、瑞士、英属维尔京群岛、牙买加、巴林、以色列、黎巴嫩、摩纳哥、塞浦路斯、直布罗陀、格恩西岛、泽西岛、蒙塞拉特岛、圣赫勒拿岛、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坎彭和列支敦士登。
第三种类型的避税港,仅实行地域管辖权,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按照较低税率征税,如中国香港地区、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巴拿马、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阿根廷。
第四种类型的避税港,是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国家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投资经营活动给予特殊的优惠待遇。如爱尔兰、英国、加拿大、希腊、卢森堡和荷兰。
由于避税港这一称谓被OECD划入黑名单,因此上述国家和地区更愿意自称为“离岸金融中心”。
在税务主管当局对协定待遇受益人、间接股份转让和税收驱动交易广泛关注背景下,从事跨国投资,控股公司的设立地点需要对各避税港的税收成本和非税成本进行综合评价后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