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 | 和解 | |
申请人 |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债权人 (2)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其他债权人 | 债务人 |
草案的制定人 | 债务人/管理人(看谁在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债务人 |
草案的提出时间 |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 | 提出和解申请的同时 |
决议规则 | 分组表决 | 不分组 |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
人民法院批准 | 人民法院认可 | |
能否强制批准 | √ | × |
是否约束有担保债权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