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人 | 管理人决定 | 处理 |
出卖人破产 | 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 (1)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决定解除合同 | (1)管理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 (2)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买受人将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 |
买受人破产 | 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 (1)原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有权(依据合同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3)出卖人因上述情况未能取回标的物,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决定解除合同 | (1)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 (2)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买受人管理人有权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