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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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收申请

2. 补充、补正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破产受理期限内。

3. 受理期限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4. 诉讼费用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形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6. 破产申请的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等情形(不具备破产原因),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7. 上诉权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 受理后的工作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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